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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津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以下简称保护范围)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以及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包括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西津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范围(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和外围保护地带。
湿地公园位于横县西津水库的米埠坑库区,范围为:东起横县莲塘镇杨彭村汶井塘,西到横县平马镇苏光村木麻屯,南抵米埠口,北达平马镇五权村利垌屯。
外围保护地带范围为:湿地公园以外北起横县甘乐电灌站,往东南方向沿S101省道经莲塘社区环村北路至郁江米埠口码头,接米埠口一带与湿地公园水域相连的山体可视一面坡的山脊线;再往西北方向沿岑江村经流坡村、十五岭至五权小学路口村道,接往东北方向至甘乐电灌站道路的围合区域。
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见附件。第四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横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范围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补偿、资金投入及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横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为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保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莲塘镇、平马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横县人民政府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职权。
外围保护地带由平马镇、莲塘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横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八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横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湿地公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横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横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外围保护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横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第十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以及管理服务区。
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保护、培育、恢复湿地及监测等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科研考察、旅游观光等活动。
宣教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以适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为主的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等活动。
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湿地旅游、经营服务等活动。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湿地公园分区管理范围,设置保护标识、界碑(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标识、界碑(标)。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的水体、地形地貌、野生动物、植物植被等生态资源,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植物植被生长环境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并建立资源和环境数据档案。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湿地公园内实施分区(分期)封闭轮休制度,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或者限制人员进入。
管理机构应当针对候鸟季节性迁徙、野生动物保护与繁殖等对生态保护影响较大的事件制定专项保护方案。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极端天气以及火灾、溺水等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第十四条 保护范围内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岸应当采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种植农作物的,横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退出种植,对坡地实施生态修复。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条例
为保障活动顺利开展,预先制定活动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活动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活动所制定的书面计划,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优秀的活动方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社区开展绿色环保活动方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社区开展绿色环保活动方案1一、活动背景。
保护环境是每一个地球公民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作为当代我们应该为环保做点实事,在“社区志愿者”的号召下应举办一次“绿色环保你我同行”活动。
二、活动的主题:
绿色环保你我同行。
三、活动的目的:
1、增强市民参与环保的意识。
2、培养市民养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
3、增强市民们的环保意识。
4、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四、活动意义:
通过这次活动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积极响应建设绿色环保家园的号召。把环境保护的理念贯彻到我们日常生活中来,提高广大市民的综合素质,但是真正检验我们对环境的贡献不是言辞,而是行动。
五、活动内容
(1)4月份:4月是清明节,清明节祭祀先人、纪念先贤、缅怀先烈,慎终追远,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利用清明节为契机,立足社区实际,组织志愿者开展“环保祭祀先人”为主题的宣传和倡议活动,倡导居民树立环保意识,做到祭祀先人不污染环境,少烧纸钱、少烧香、少烧蜡烛、少鸣鞭炮、组织志愿者发放宣传资料。
(2)5月份:5月劳动节,为了让更多居民体会环卫工作的辛勤工作,对社区的环保事业做出的贡献,招募和组织志愿者对辖区的“卫生死角”和“垃圾广告”进行全面的清理,积极营造社区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通过开展环保系列活动,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带动更多的居民参与社区的环保公益事业中来。组织社区志愿者清理辖区主干道的“卫生死角”,并大力宣传“人人爱护环境”的行动。组织社区志愿者清理辖区的垃圾广告,并倡议大家请勿粘贴垃圾广告。
(3)6月世界环保日。开展环保宣传和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倡导居民“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度电”活动,并组织清扫卫生,清理白色垃圾,清理非法张贴广告等。组织社区志愿者到社区海月广场捡垃圾废物,并劝导各位旅客请勿扔垃圾到沙滩上。
(4)7月1日,建党日。组织全体党员开展“党员奉献日”活动,全体党员搞一天义务劳动一天,号召党员“为党旗添光彩,为社区做贡献”。
(5)8月建军节。组织开展拥军服务,慰问军烈属活动。九月初九,重阳节。组织慰问老干部、老军人、老前辈,开展“尊老敬老日”活动,如给老年人免费体检,组织老年人参加文体活动等。
(6)9月“科普日”,充分利用“科普日”为居民发放科普手册,提高居民的科普知识。
(7)10义诊活动。为社区居民测量血压,把脉,仪器针灸,方便居民随时掌握自己的`身体状况,减少发病率。
(8)11月。社区志愿者进行废旧幕布的循环利用。可采用流动式的横幅展示。此类横幅一方面可以进行标语宣传大家环保,另一方面可以用实际行动达传给大家进行废物的循环利用,起到多种作用。
(9)12月是“世界志愿者日”为了大力发扬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交通劝阻”、“关爱老人”等活动。
社区开展绿色环保活动方案2xx社区助理在彭山社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开展世界环境日活动,首先制定了活动策划书,希望和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努力下,将活动办得更加出色。
一、活动主题:
20xx年6月5号,以“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未来”为口号的世界环境日活动。
二、活动目的:
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围绕20xx年中国环保主题“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未来”,世界环保主题“森林:大自然为您效劳”开展一系列活动,引导大家关注环境问题,了解环保知识,努力创建绿色和谐的文明社区。
三、活动时间:
20xx年5月———6月
四、组织单位:
xx社区xx社区助理杨家山社区助理
五、活动对象:
xx社区全体成员以及所有志愿者
六、活动内容:
xx社区助理和杨家山社区助理联合,将在广场处与小朋友一起,依照具体的环境,举办一系列与环保主题相关的活动,让参与活动的小朋友和志愿者们一起体验参与活动的乐趣,也希望这一理念渗透到每个人的生活中。
七、具体安排:
1、组织小朋友在草坪上,由志愿者像小朋友们讲解一系列环境问题,以及介绍世界各地的现实环境情况,让小朋友了解环境问题的严峻性。
2、理论来于实践,所以,在理论结束之后,要让小朋友和志愿者们一起参与实践,分享保护环境的喜悦。给小朋友分组,分派不同的地方,让小朋友们为环境献一份力,更要重视参与保护环境的心情。
3、然后由志愿者带领小朋友们游园活动,认识园中的花花草草以及小生物。
4、最后和小朋友们一起游戏,结束今天的环境保护活动。
社区开展绿色环保活动方案320xx年6月5日是第xx"世界环境日"。为做好我社区今年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在辖区营造全民参与、支持环保工作的浓厚氛围,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市委X届X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契机,以节约低碳、绿色消费"六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医院)为切入点,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环境质量状况和环保知识,进一步激发社会公众关心环保、支持环保的理念,促进公众环保意识普遍提高,使保护环境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为打造和谐之区、生态示范区而努力奋斗。
二、活动主题
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中国主题是"向污染宣战",旨在倡导全社会共同行动,打一场治理污染的攻坚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保卫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
三、活动安排
(一)世界环境日宣传月:6月
(二)宣传重点
环境保护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扬尘污染控制管理规定、PM2、5知识;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标准;节约低碳、绿色消费及农村生态保护知识;环保常识等。
(三)开展环保宣传进社区宣传活动
主办单位:XXX办事处XXX社区,协办单位:区环保局。
宣传内容:重点宣传扬尘污染治理、餐饮业管理规定、电磁辐射知识及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具体要求。
时间:6月5日(星期x)上午10:00—13:00时(北京时间)。
地点:XXX社区XX小区。
四、活动要求
1、参加活动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2、工作人员应提前1小时到达活动场所,确保会场干净整洁。
3、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证。
4、宣传人员应注意礼貌用语及态度问题,确保宣传效果良好。
5、为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会场周围由社区巡防队员进行巡控。
社区开展绿色环保活动方案4一、活动背景:
以建设绿色环保社区为目标,在新时期,人们的环保潮流逐渐朝着社区的层面深入,如何使环境保护进入文明社区建设管理体系,使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自觉的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我们有必要在社区建设绿色的、人与环境和谐共存的生存环境,普及居民的环保知识,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建设绿色家园,让真正的环保走进社区,走进生活。
二、活动目的:
1、通过深入社区,大力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培养社区居民和学生关注社会发展的责任感,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的品质。
2、学习掌握世界性及中国的环保日名称、口号、由来、时间等知识,设计创建绿色家庭方案及保护环境随手可做的身边事。
3、在宣传教育别人的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环保意识水平和知识水平,让我们彼此教育,负起环保责任,全面提高环境与发展意识,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环境道德风尚,从身边点滴做起。
三、绿色环保社区活动倡议书:
朋友们,你想当一名“绿色使者”吗?你想做一名环境保护的实践者吗?
让我们一起珍惜每一滴水、每一棵树、每一块土地,让我们彼此提醒,彼此教育,彼此鼓励,负起环保的责任,全面提高环保意识,有时只是你我的举手之劳: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少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废旧电池回收等等,关系到自己的,别人的,朋友的健康和幸福。让我们时刻都记得,一股尾气、一粒沙尘、一只废电池,在不知不觉中就能改变世界,伤害到我们。
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让我们一起都来学习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法律法规观念,积极参加环保活动,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保护环境,保护资源,共建绿色家园。
朋友们,美好的生活,绿色的家园,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做一名“绿色使者”,你准备好了吗?
四、活动时间:
待定
活动参与对象: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驻区学生代表。
五、活动地点:
待定
六、活动内容:
1、由社区志愿者、学生代表宣传环保知识,增强社区居民环保意识。
2、进行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少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废旧电池回收,垃圾分类放置,拒绝食用野生动物……等主题宣传。
3、倡导环保型的生活和工作方式。
4、进行绿色社区的宣传。
七、具体实施:
1、知识背景:不同的每一天
2月2日为国际湿地日3月12日为中国植树节
3月22日为世界水日3月23日为世界气象日
4月22日为世界地球日5月22日为国际生物多样曰
5月31日为世界无烟日6月5日为世界环境曰
6月17日世界荒漠化日6月26日国际戒毒日
7月11日世界人口日9月16日为国际保护臭氧层日
10月4日为世界动物日10月16日为世界粮食日
2、活动思路:
⑴活动内容的选择符合社区居民现有的知识结构和认知水平。
⑵绿色社区环保宣传活动,邀请社区学校学生参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有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社区宣传效果将更加显著。
3、活动形式:
⑴宣读倡议书:由学生代表宣读。
⑵环保展板宣传:首先制作环保知识宣传展板,在会场展示。
⑶环保知识有奖问答,根据展板内容提出相关环保问题,现场答题。
以家中的废旧物品现场交换环保购物袋和环保小纪念品。
实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活动方案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与湿地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以上部门统称湿地主管部门)。湿地主管部门对湿地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负有主管责任,对其他部门和单位管理的湿地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畜牧、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旅游、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有保护湿地的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湿地的环境保护负有监督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社区,下同)对本地区的湿地负有保护责任,应当组织有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松花江哈尔滨段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明确主管部门及其具体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据国家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跨行政区域或者部门管理的重要湿地,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成立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对湿地的管理。
湿地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湿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统一保护和管理湿地内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
(五)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调查、监测、评估以及保护和利用的科研、科普教育;(六)负责湿地内防火巡护检查、火险监控和日常预防管理;(七)负责有害生物防治、疫源疫病监测;(八)管理湿地内的科研、教学、参观、考察和生态旅游等活动;
(九)开展国际、国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十)集中行使所辖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建立湿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湿地主管部门和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和监测,并组织科研单位开展湿地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提高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每年的六月为湿地保护宣传月,六月十日为黑龙江湿地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传播湿地文化,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二章 规划和名录
第十二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并与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利用、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相互协调。
第十四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措施、保护责任;
(三)湿地保护区划与建设布局;
(四)生态、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编制或者修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湿地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湿地保护规划修改后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 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拟定全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等事项。
第十七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十八条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划分标准和保护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的划分标准和保护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放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不动产中含有湿地的,应当标明湿地类型、面积、范围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标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 经公布的湿地应当由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第三章 湿地保护
第二十一条 湿地保护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扩大耕地面积,并逐步实行退耕还湿、还林、还草。现有的耕地应当在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发展有机农业。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一定规模和景观价值,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第二十四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市、县级湿地公园,由同级人民政府确立并命名。
第二十五条 湿地公园可以实行分区管理。采取分区管理的湿地公园,可以根据湿地的主要功能,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生态功能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等。
第二十六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护需要,可以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二十七条 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经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湿地保护小区的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条例施行后六个月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九条 湿地内的水体、地形地貌,野生动物、植物植被等,应当保持生态原状。确需进行人为改变的,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
第三十条 在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等活动,应当按照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划定的范围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栖息环境。
第三十一条 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综合治理,采取退耕、补水、截污、禁牧、限牧、季节性休牧、生态移民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生态平衡的需要,对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限制人员进入。
因工程建设等造成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
第三十二条 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对于季节性缺水严重的湿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给予补水;跨行政区域的湿地生态用水,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资源相关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湿地生态用水,满足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开发利用湿地上游水资源和周边地下水资源,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不得造成湿地缺水或者退化。
第三十三条 湿地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景观建设。
对湿地内确需建设的旅游设施和基础设施,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内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在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方案,保护湿地景观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设施,并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三十四条 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湿地公园内的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根据保护生态资源、人文历史风貌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需要,对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方式、种类、时间、地点等内容作出规定。
在湿地内开展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湿地生态旅游规划进行。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承载能力和对资源的监测评估结果,确定资源利用强度和游客最大承载量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挖沟、筑坝、堆山;
(二)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三)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
(四)砍伐林木、采挖泥炭、勘探(国家公益性勘探除外)、采矿、挖砂、取土;
(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六)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七)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备;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对于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以及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采挖泥炭、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对实施违法行为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具进行查封、扣押。
第四章 湿地利用
第三十六条 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可以科学、节约、可持续地利用湿地资源。
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三十七条 湿地利用可以根据湿地资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条件,采取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湿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湿地开发利用提供保障。
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湿地内旅游配套设施的建设,为游客进入湿地参观游览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援助、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管等方式,促进湿地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鼓励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观光塔、栈道、电动车船、航空器等多种方式开展湿地生态旅游;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对依法开展的生态旅游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湿地保护责任,对进入湿地的人员进行有关湿地保护方面的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从劝阻的,应当向湿地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理。
湿地主管部门和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利用湿地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破坏湿地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畜牧、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旅游等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的检举。
第四十三条 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协助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调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湿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不听从劝阻的,可以向所在地的湿地主管部门报告,湿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查处。
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理。
第四十四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的治安秩序,履行保护湿地自然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职责。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征用、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或者改变其湿地用途的,应当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占用或者改变其他湿地用途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经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占用单位应当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原状。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第四十七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全省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现湿地资源档案的年度更新,并编制年度湿地资源监测和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和破坏的污染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制度,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退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湿地保护补偿制度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湿地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湿地名录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湿地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方式、种类、时间、地点等内容作出规定的;
(四)未依法对征用、占用、临时占用湿地以及在湿地内从事的建设活动办理审批手续的;
(五)未依法及时受理、查处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已设立湿地管理机构的,由湿地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未设立湿地管理机构的,由湿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的;
(二)砍伐林木、勘探(国家公益性勘探除外)、采矿、挖砂、取土的;
(三)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设立湿地管理机构的,由湿地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未设立湿地管理机构的,由湿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恢复所需实际费用或者损失金额五倍罚款。
(二)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或者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后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三)开垦、挖沟、筑坝、堆山、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采挖泥炭、擅自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开垦、填埋、倾倒垃圾、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挖沟、筑坝、堆山、采挖泥炭的,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在湿地内割芦苇、割草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五)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捡拾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鸟卵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枚二百元的罚款;捡拾其他野生动物鸟卵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枚一百元的罚款。
(七)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破坏湿地保护设施,处以五千元的罚款;破坏监测设备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八)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进行恢复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恢复或者对湿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擅自命名、挂牌县级以上湿地公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法律责任中规定的罚金数额幅度,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细化标准,与本条例同步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生命经过几十亿年发展进化的结果,怎么做活动策划呢?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实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活动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实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活动方案(一)一、整体情况介绍
1、活动主题:心系人类命运,营造生命绿洲,保护多样环境。
2、活动背景:正值一年一度的生物多样性日,我协会本着宣传环保意识、促进生物多样性的宗旨,组织此次公益活动。
3、活动目标:通过此次活动,走进师大、走进广大的学生群体,宣传保护环境、促进生物多样性的观念,同时进一步提高绿洲环保协会 的知名度和工作效率。
4、时间:xx年12月29日11点半。
5、地点:女生7号公寓楼对面的走道。
6、主办单位:xx大学管理学院绿洲环保协会。
二、活动筹备
1、购买及准备各种物资:绿洲环保协会会旗。
放置生物多样性日的宣传板(由秘书处和宣传部负责)。
准备好抽签箱、签、桌子。
购买一定数量的卡纸。
购买一定数量的奖品:节能灯、墙纸、护袖、笔记本、挂件、面巾纸、棒棒糖、贴纸等。
2、合理分配物资:
特等奖:节能灯1个。
一等奖:墙纸、护袖(3个、4个)任意选择1只。
二等奖:笔记本、面巾纸、挂件(各10个)任意选择1样。
三等奖:贴纸(30张)、棒棒糖(30个)任意选择一种。
22个空奖。
三、活动开展
1、在女生7号公寓楼下的树干上系好绳子,并在绳子上用订书机固定好卡纸,卡纸上有我协会成员事先写好的环保小问题,由专人看护并引导,学生可摘下贴纸去固定点回答问题。
2、在女生7号公寓楼下的走道里放置两张桌子,一张用于摆放会旗并安排学生回答问题,另一张用于抽奖和发放礼品。
3、回答问题正确并得到我协会成员盖章后,方可进行抽奖;回答问题错误将无法进行抽奖。
4、宣传板放置在两张桌子周围,供围观学生观看。
5、除一等奖外,其他奖品具有选择性,但只能“二或三选一”。
四、经费预算
共计约200元。
五、细节问题
1、在人员的安排上必须到位,且有一定的灵活性。
2、物资需齐全、气氛要融洽热闹。
3、由宣传部的同学负责拍照,秘书处同学写好通讯稿。
4、按天气情况,活动日期会在28、29、30三天中浮动。
六、活动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
负责人:xx。
参与者:绿洲环保协会实践部与外联部。
实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活动方案(二)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生命经过几十亿年发展进化的结果,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为纪念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提高师生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普及生物学知识,让更多的同学了解生物多样性现状,唤起大家对地球大家庭的关爱。结合我校教学实际情况,围绕今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主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
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整合力量
接到通知后,我校及时成立领导小组,高度重视“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宣传开展工作,并纳入各科教学活动计划当中,统筹安排,提前策划。制定了具有本校特色的宣传活动教育教学方案。
二、贴近实际,增强效果
为提高人们对保护生物多样性重要性的认识,本着宣传环保意识、促进生物多样性的宗旨,围绕XX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主题,结合本校实际,从贴近学生学习生活开展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宣传教育活动的实际效果和辐射效应。我校开展了如下活动:
1、低年级读图识图辨认动植物游戏
2、中高年级手抄报比赛
3、游校园认识植物活动。
三、总结经验,交流成果
生物多样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对经济发展、消除贫困、水土保持和污染控制都有帮助。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提高了师生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普及了生物学知识,让更多的同学了解了生物多样性现状,唤起了大家对地球大家庭的关爱。
实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活动方案(三)5月22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xx周年,也是我国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xx周年,今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主题是“纪念生物多样性行动25周年”。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要求,为扎实开展我省的专题宣传活动,提升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关注并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规政策宣贯,提升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各市环保局要组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认真履行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职责,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紧紧围绕“绿盾20xx”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鼓励公众自觉参与专项行动、监督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例的曝光力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代价;通过宣传和参与,全面提升公众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生态文明理念,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科普知识和保护成果宣传,引导绿色消费方式
各市环保局要通过网站等新媒体,利用文字、、视频等形式,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湿地博物馆、生态馆、鸟展馆等科普宣教设施的优势,举办生物多样性展览,展示本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使人们走进自然、亲近自然,感受到自然保护工作带来的美好生活环境。加强对环保科普基地的宣传,把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垃圾焚烧、污水处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作为重要的宣传基地,普及环保知识,增强全社会参与环保工作、支持环保工作的自觉性,走低碳绿色消费之路。
三、工作要求
各市环保局要坚持节俭办活动的原则,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强化协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20xx年“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专题宣传活动。各项活动应于5月20日前全面展开;5月20日至22日,请各市环保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每日向我厅报送生物多样性日宣传信息,包括文字、、视频等;5月25日各市环保局将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报送我厅流域处。
实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活动方案(四)5月22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为进一步落实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的相关规定,加强我市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按照x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xx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专题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市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紧紧围绕“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旅游”主题开展了专题宣传活动,宣传环境保护的理念,倡议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生命经过几十亿年发展进化的结果,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为提高广大群众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普及生物学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生物多样性现状,提高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5月22日,我市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专题宣传活动。一是组织职工观看生物保护宣传片,开展生物多样性小知识问答比赛;二是在本单位公示栏、LED电子屏幕、qq群里宣传生物多样性资料,让广大职工在工作之余了解和学习更多的生物多样性知识;三是组织职工到辖区人流集中地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展板介绍攀枝花特有苏铁以及国内濒危动植物的情况,并发放生物多样性及环保资料共20xx余份,让更多的市民意识到维持生物的多样性,就是在保护我们自己的生存环境,爱护地球大家庭,其实也就等于是在爱我们自己。
通过此次宣传,让环保职工及广大市民对生物的种类及现状有了更清楚地认识,认清了目前我国及全世界的生物保护必要性与迫切性,提高了群众的环保意识,增强了职工的工作热情。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池塘等人工湿地。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环保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式;
(四)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五)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利用方案、评估湿地资源等活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依据。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一条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第十二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界限、管理责任单位等,并设立保护标志。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第十四条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生态系统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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