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美古镇(以下简称古镇)的保护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古镇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古镇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东至状元桥、黄氏庄园附近,南至三界庙附近,西至左江沿岸,北至永安街陈屋巷,面积约7.95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核心保护区以外,东至魁星楼,南至振兴街82号历史建筑附近,西至左江东岸,北至雷莲岭,面积约54.29公顷。
环境协调区是指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东至左江左岸,南至扬美村域边界,西至壶天岛,北至左江左岸,面积约1019.54公顷。第四条 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镇的保护,将古镇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古镇保护经费。
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镇保护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古镇保护管理的机构,协调解决古镇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
江西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门工作人员,配合做好古镇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镇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古镇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镇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古镇保护对象档案;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古镇建筑维护修缮计划和外部修缮技术导则;
(三)组织编制古镇户外设施设备设置导则;
(四)发掘、研究、保护和传承古镇历史文化遗产;
(五)开展日常巡查,劝阻、制止违反古镇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江西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七)涉及古镇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江西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古镇保护工作,教育、引导村民按照古镇保护要求,保护和合理使用古镇街巷、历史建筑等各类历史文化遗产。
鼓励将古镇保护的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鼓励村民委员会设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加强对古镇的日常保护和消防安全巡查。
鼓励新乡贤理事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古镇保护,在古镇保护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第七条 江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江西镇人民政府和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古镇保护。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八条 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古镇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古镇保护的,应当与古镇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古镇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第九条 古镇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传统山水格局和自然景观;
(二)院落和院落布局;
(三)历史街巷;
(四)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五)古码头、古碑刻、古庙、古树名木、门楼牌坊、桥梁、铺地、特色景观等历史环境要素;
(六)涉及老商号、民风民俗、地方艺术、风物特产、历史人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保护对象档案,并统一制作、悬挂保护标识。对重要的历史环境要素,可以通过在原址设立标识等方式保留历史信息。第十条 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古镇保护规划设立固定标识,标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范围界线,并以图示方式将保护范围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标识。第十一条 核心保护区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一)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
(二)建设活动应当以维修、整理、修复和内部更新为主,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三)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建筑体量、色彩、空间、格局等方面符合历史风貌;除历史建筑外,对于不符合古镇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实施改造,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拆除。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并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私有房屋建设,是指私有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第五条 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私有房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是否允许建设。第七条 私有房屋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第八条 根据下列原则,按城市规划要求对私有房屋建设进行控制:
(一)近期已列入城市改造或开发并发布拆迁公告的区域,不允许进行私有房屋建设;
(二)近郊农民私有房屋建设和在农村留用居住用地(即新村居住用地)内进行私有房屋建设的,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各项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旧村庄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重建,原则上要进行旧村改造规划后方可按规划建设,保证村庄道路、房屋间距、层数以及村庄环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四)下列区域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只允许按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面积、层数进行改建,且严格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
1、中华路及延长线、边阳街、义忠街、江滨路、临江街、河堤路、康复路、教育路、星湖路、园湖路围合区域内以及邕江两岸、南湖周边100米控制区范围内;
2、60米以上(含6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 80米范围内;
3、40米(含40米)--60米(不含6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60米范围内;
4、20米(含20米)--40米(不含4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40米范围内。
(五)沿江大道、沿江大道西北沿邕江边规划道路、南建路、五一东路、福建路围合区域内的私有房屋建设严格控制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1米。如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层数超过三层的,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 0.000标高始算);
(六)除(一)、(四)、(五)以外的区域范围内的私有房屋建设,严格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 0.000标高始算)。第九条 朝阳路、江滨路立交引桥、当阳街、新华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为传统街区,改建时须保留原建筑风格且符合传统街区规划控制要求。第十条 相思湖、可利江、朝阳溪、竹排冲等水系两岸的私有房屋建设应该符合城市规划控制要求。第十一条 村庄、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为隔离带,在隔离带内严禁进行私有房屋建设,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25米;
(三)次要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15米。第十二条 沿穿越旧村庄、城镇的公路两侧进行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按下列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红线:
(一)国道、快速公路:12米以上;
(二)主要公路:10米以上;
(三)次要公路:8米以上。
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9)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注册登记、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维修者、配件销售者和品牌售后服务提供者等单位和人员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或者为其提供服务:
(一)改装或者改动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
(二)改动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
(三)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
(四)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
(五)加装伞架、车篷;
(六)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
(七)其他改变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的行为。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包括规划用地和现有用地。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保护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第二章 规划用地保护第六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八条 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应当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
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适当预留发展余地。第九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场所。第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学校规模标准为:
1.每4000-8000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6-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
2.每7000-12000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18-30个班规模的小学;
3.每25000-35000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24-30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
4.每100000-150000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36-60个班规模的普通高级中学;
5.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
(二)学校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定额标准为:
1.幼儿园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17平方米;
2.小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21平方米;
3.初级中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4.普通高级中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5.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33平方米。
寄宿制的小学、初级中学和普通高级中学的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定额标准相应增加7.5平方米。
特殊教育学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或者示范学校,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城市建成区之外的乡镇和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确定前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新规划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标准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设计和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场地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第十四条 住宅建设项目达到相应人口规模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规划设置和配套建设非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独立占地的,以划拨方式供给用地。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和园林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第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第五条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气化站等管道供气装置。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基地,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第七条 燃气管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与其他地下管线保持安全间距;地下燃气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按照规划建设的燃气管道需要从单位或者居民区通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机动车加气供应站点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机动车加气供应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三)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燃气供应站点或者燃气存放点;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10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临时接管: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持续出现经营困难,可能造成停止供气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用户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因不履行法律、法规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与更新费用,居民用户燃气表前(含燃气表)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表后的由用户承担;非居民用户的依据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用户开通燃气前,应当对燃气表后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符合使用安全条件的,方可开通。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表的基表记录为准。
用户对燃气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测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或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燃气表误差在国家允许范围的,因检测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误差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检测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表,拆表前6个月的燃气费用,按用气量的检测结果多退少补。
关于“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侯爱勇]投稿,不代表鑫泰和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xintaihe.cn/zskp/202501-113.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鑫泰和的签约作者“侯爱勇”!
希望本篇文章《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鑫泰和]内容主要涵盖:生活百科,小常识,生活小窍门,知识分享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